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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这些情形下股东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公司注册网 来源:公司注册网 日期:2024-10-25深圳注册公司:这些情形下股东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虚假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4: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5: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6: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0: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2: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