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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公司注册网  来源:公司注册网 日期:2024-10-25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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