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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公司注册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公司注册网  来源:公司注册网 日期:2024-10-25

  广州分公司注册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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