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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名称预先核准_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及下载
作者:公司注册网 来源:公司注册网 日期:2024-10-25泉州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条件
1.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福建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
(1)企业名称冠以“福建”或者“福建省”条件:①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已设立或拟设立法人企业;②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③其隶属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支机构;④住所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允许企业名称冠以省名。
(2)企业集团条件(福建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⑥外商投资企业;⑦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条件: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5)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字号当企业字号条件:需得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称、省知名字号权利人授权。
(6)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科技”、“发展”等企业名称。
3.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设立的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
(1)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行业,允许其冠以或使用省名;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台资企业申请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企业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为300万元人民币;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登记机关登记的各类内外资市场主体,允许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字样,住所在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冠省名,注册资本放宽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条件: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工商总局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
(3)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字号的条件:该英文字母属于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中固有的或者习惯使用的字号或名称缩写;该英文字母为中国公众熟知,为世界驰名、著名字号或商标。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4)企业集团条件(福建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5)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科技”、“发展”等企业名称。
2.福建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
(1)企业名称冠以“福建”或者“福建省”条件:①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已设立或拟设立法人企业;②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③其隶属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支机构;④住所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允许企业名称冠以省名。
(2)企业集团条件(福建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⑥外商投资企业;⑦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条件: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5)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字号当企业字号条件:需得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称、省知名字号权利人授权。
(6)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科技”、“发展”等企业名称。
3.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设立的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
(1)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行业,允许其冠以或使用省名;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台资企业申请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企业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为300万元人民币;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登记机关登记的各类内外资市场主体,允许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字样,住所在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冠省名,注册资本放宽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条件: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工商总局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
(3)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字号的条件:该英文字母属于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中固有的或者习惯使用的字号或名称缩写;该英文字母为中国公众熟知,为世界驰名、著名字号或商标。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4)企业集团条件(福建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5)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科技”、“发展”等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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