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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依据、条件、材料及注意事项
作者:公司注册网 来源:公司注册网 日期:2024-10-25中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内容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登记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5】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6】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7】 有公司住所。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参见《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指南》)。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公司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文件。其中,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的,仅限于广东自贸区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全省范围内的港澳服务贸易公司(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第3项除外)。
5.公司章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投资各方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11.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4、12项材料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